附录4 - 多项式的分解
一、 因式定理
利用多项式的带余除法可以证明下面的定理
『因式定理(Factor Theorem)』:设 F 是一个域,p(x)∈F[x] 是一个多项式。如果存在 ζ∈F,使得 p(ζ)=0,那么 p(x) 必定能被 (x−ζ) 整除。
证明:
假设 ζ 是多项式 p(x) 的一个根,用 (x−ζ) 去除 p(x),得到:
p(x)=(x−ζ)⋅q(x)+r(x) 其中 deg(r)<1
由于 deg(r)<1,r(x) 只能是常数或者零多项式(我们认为零多项式的次数是 −∞),设 r(x)=r
我们将 ζ 代入 p(x):
p(ζ)=(ζ−ζ)⋅q(x)+r=0⋅q(x)+r=r
因为 ζ 是 p(x) 的根,所以 p(ζ)=0,所以 r=0,即 r(x) 只能是零多项式。
因此命题得证。
因式定理中,要求根 ζ 必须在原来的系数数域 F 中,这样才能保证 (x−ζ) 依然是一个“合法”的多项式。但是在附录1中,我们曾提过多项式的 x 的取值范围,不一定限制在系数域中(可以是一个包含了原系数域的环)。例如我们有可能能研究“一个有理多项式在复数域中的根”,那么当根不在系数域中时,因式定理还成立吗?
答案是:
- 如果根所在的集合依然是数域(如复数域),那么因式定理还成立,但此时的多项式系数范围会
自动扩域 到根所在的数域中。
- 如果根所在的集合是一个
交换环(即满足乘法交换律,但不保证能作除法,例如“对偶数”环),因式定理也依然成立。
- 如果根所在的集合是一个
非交换环(即不满足乘法交换律,例如 2×2 矩阵集合),那么因式定理不再成立。因为多项式的代入求值法则((P⋅Q)(x)=P(x)⋅Q(x))在非交换环中不再成立了。
一个经典的反例:
假设 p(x)=x2−1。我们知道,实数域上的矩阵 A=(0110) 满足 A2−I=0。所以,A 是 p(x) 的一个“矩阵根”。现在,如果我们“随便”套用因式定理,试图写出:
x2−I=(xI−A)⋅Q(x)
根据带余除法运算,我们得出:Q(x)=xI+A,因此得到:
x2−I=(xI−A)⋅(xI+A)
但是,我们任意代入一个 x=B
左边=B2−I
右边=(B−A)(B+A)=B2−I+BA−AB
如果矩阵 A 和矩阵 B 不可交换(BA−AB=0),等式两边不相等,也就是说因式定理不再成立。
二、欧几里得引理
首先定义“不可约多项式”
『不可约多项式(Irreducible Polynomial)』: 次数 ≥1 的多项式 p(x),如果它不能被分解为两个次数严格小于它的多项式的乘积,它就是不可约的。它在多项式里的地位,等同于整数里的“素数”。
然后给出欧几里得引理
『欧几里得引理』: 如果一个不可约多项式 p(x) 整除乘积 a(x)b(x),那么 p(x) 必然整除 a(x),或者 p(x) 必然整除 b(x)。
引理证明:
假设 p(x) 不能整除 a(x)。
因为 p(x) 是不可约的,它和 a(x) 没有非平凡的公因式,所以它们的最大公因式是 1。
根据裴蜀定理(见附录3),存在 u(x) 和 v(x) 使得 u(x)p(x)+v(x)a(x)=1。
等式两边同乘 b(x),得到:
u(x)p(x)b(x)+v(x)a(x)b(x)=b(x)
观察左边:第一项显然能被 p(x) 整除;第二项中含有 a(x)b(x),已知它能被 p(x) 整除。所以左边整体能被 p(x) 整除。因此,右边的 b(x) 也必须能被 p(x) 整除。引理得证。
三、唯一分解定理
『唯一分解定理』: 对于任意一个次数 n≥1 的多项式 f(x),它都可以写成有限个不可约多项式的乘积:
f(x)=c⋅p1(x)p2(x)⋯pk(x)
其中 c 是常数(非零的最高次系数),pi(x) 是首一(最高次系数为 1)的不可约多项式,如果不考虑因式的排列顺序,分解方式只有一种。
证明存在性:
利用强数学归纳法,对多项式的次数 n=deg(f) 进行归纳。
基础情况: 当 n=1 时,f(x)=ax+b=a(x+a−1b)。因为它的次数已经是 1,不可能再分解为次数更低的多项式,所以 x+a−1b 本身就是不可约多项式。结论成立。
归纳假设: 假设对于所有次数小于 n 的多项式,因式分解定理都成立。
归纳步骤: 考虑次数为 n 的多项式 f(x)。
情况 A: 如果 f(x) 本身是不可约多项式,那么提取出它的最高次系数 c,即 f(x)=c⋅(c1f(x)),结论已经成立。
情况 B: 如果 f(x) 是可约的,根据定义,它可以写成 f(x)=g(x)h(x),其中 g(x) 和 h(x) 的次数都严格小于 n(即 1≤deg(g),deg(h)<n)。根据归纳假设,g(x) 和 h(x) 都可以分解为不可约多项式的乘积。那么,f(x) 作为 g(x) 和 h(x) 的乘积,自然也就是一堆不可约多项式的乘积了。由强数学归纳法,存在性得证。
证明唯一性:
假设多项式 f(x) 存在两种不可约分解形式:
f(x)=c⋅p1(x)p2(x)⋯pr(x)=d⋅q1(x)q2(x)⋯qs(x)
这里 pi(x) 和 qj(x) 都是首一的不可约多项式,c 和 d 是常数。
比较等式两边的最高次项系数,立刻可知 c=d。由于它们非零,我们可以把两边约去,得到:
p1(x)p2(x)⋯pr(x)=q1(x)q2(x)⋯qs(x)
利用欧几里得引理削减因式:
看等式左边,p1(x) 显然整除左边,因此 p1(x) 必须整除右边。根据多项式欧几里得引理的推广(如果整除一堆乘积,必整除其中至少一个),p1(x) 必然整除右边某一个 qj(x)。不妨设它整除 q1(x)。因为 q1(x) 是不可约多项式,且 p1(x) 和 q1(x) 都是最高次系数为 1 的多项式(首一的),它们只能完全相等,即 p1(x)=q1(x)。
降次消去:
既然 p1(x)=q1(x),由带余除法商式的唯一性(见附录1),我们可以在等式两边同时除以它。得到
p2(x)⋯pr(x)=q2(x)⋯qs(x)。
循环往复(或用数学归纳法严格表述):继续这个过程,p2(x) 必定等于右边剩下的某个 qk(x),然后再次消去。最终,所有的 p 都会和所有的 q 一一对应地抵消完。不可能出现左边消完了右边还剩的情况,否则就会出现 1=某个非常数多项式,这是不可能的。因此必定有 r=s,且每一个 pi(x) 都对应一个唯一的 qj(x)。这就证明了分解的唯一性。